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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修订稿)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0日 00:00     作者:   分享到:

2004年,省上制定了《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对推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语言文字工作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和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对测试手段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修订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行政管理。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选送测试员接受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用书。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测试用试题;审核基层测试站的测试结果;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档案;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负责本辖区(校)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制定测试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学习;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

二、测试站

第五条 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语委办同意。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各市(区)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

测试站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每年测试对象超过3000人;

3.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8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

5.有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省语委办定期对测试站组织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撤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条 为正常开展工作,各测试站应配备必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如录音笔、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

三、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语委办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办审核推荐,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考核认定。

第九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市(校)两级管理。各市、各大中专院校的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以聘任。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测试员应当做到: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测试;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定期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组织的再培训。

第十二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测试视导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四、测试规程

第十三条 各测试机构应当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规章,对应试人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或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未设立测试站院校的师生可到所在市(区)测试机构或省测试中心申请测试。

各测试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向省测试中心提交测试计划,并按照批复,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培训。各测试站根据需要对应试人进行测前培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应试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承担。

第十六条 教材。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应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各测试站不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材料。

第十七条 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在省测试中心或各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的每项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测试机构应当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磁带录音或电子录音)和存档,并报省测试中心复审备案,保留期两年。

测试员应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应试人员成绩及等级填写应准确(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定的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对一级甲等的测试成绩,必须由三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测,并单独保留复测录音,向国家测试中心报审。

测试人员和辅测人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在测试收费中支出。

十八条 考场。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组日测试量以35人左右为宜。应试人员提前10分钟抽取考题备测;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测试中心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试题内容不超出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范围,各测试站可根据需要无偿领取使用。

各测试站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

五、测试管理

第二十条 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省测试中心统一填写、盖章并颁发,全国通用。

第二十一条 照片。每位应试人员需交近期、正身、免冠、同底、一寸(小二寸)照片两张,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建档保存,一张用于《等级证书》,加盖钢印。

第二十二条 编号。全省的等级证书统一实行13位数编码。

范例:2008,61,010,0001

前4位代表测试年度;第5-6位代表陕西;第7-9位代表各市(区)、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第10-13位为应试人员个人代码,各测试单位分别排序,从0001连续排到9999。

第二十三条 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应试人登记表、评分记录表由测试站保存;成绩汇总表一式三份,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各测试站分别存档。

第二十四条 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173号)文件精神,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测试站向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按40元/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减半)。各测试站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时,按5元/本收取证书工本费。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验印。《等级证书》贴照片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专用章”(钢印),发证单位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公章(红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全省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半年为3月至5月,下半年为9月至11月。

各测试站每年3月和9月将测试计划报省测试中心。测试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将成绩汇总表、录音等资料报省测试中心复审,省测试中心审核合格后,统一制证并通知各测试站领取证书。

审核实行复听监测制度,省测试中心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应试人录音进行复听监测,如果60%以上存在“等差”错误,则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各测试站重新评定测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机构的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未通过测试的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同前一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持原测试单位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