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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文处理制度(2011)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7日 00:00     作者: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流程,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等,结合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语委)工作实际,特制定《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文处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文件签发的规格和程序

(一)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语委办)是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兼任。

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以下简称为语工处)负责省语委、省语委办文件的草拟、承办、用印和归档等。

(二)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文发布形式:

1.以省语委名义的发文,发文代字为“陕语”,文头为“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件”。

2.以省语委办名义的发文,发文代字为“陕语办”,文头为“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3.以省语委名义印发的函件,发文代字为“陕语函”,文头为“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4.以省语委办名义印发的函件,发文代字为“陕语办函”,文头为“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以省语委办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厅局的联合行文,发文代字为“陕语办”。

(三)签发文件的程序

1.以省语委名义印发的文件

语工处负责人审核→省教育厅办公室核稿→省语委办主任(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审签→省语委副主任(省教育厅厅长)签批→省语委副主任(省政府主管秘书长)签批→省语委主任(主管省长)签发。

注:涉及省教育厅内多个处室业务范围的文件,应先提请相关处室会签意见,再送省语委办主任签发。

经省语委主任委托,可由省语委副主任或省语委办主任签发。

2.以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语工处负责人审核→省教育厅办公室核稿→省语委办主任(省教育厅主管领导)签发。

注:省语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报请省语委副主任或主任签发。

3.以省语委办为主办单位的联合行文

语工处负责人审核→省教育厅办公室核稿→省语委办主任(省教育厅主管领导)审签→联署机关领导会签。

注:省语委办主任认为必要时可报请省语委副主任或主任签发。

二、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省教育厅语工处负责管理“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枚印章。

(二)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省教育厅语工处。由语工处负责人管理或指派工作人员保管。印章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未经语工处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三)以省语委或省语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必须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备案。

(四)上报的统计报表、回执或开具的介绍信、证明等,需加盖印章的,应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重要事项还需根据用印规格,请示省语委办主任或省语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印章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备案。

(五)根据《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从2011起,陕西省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均需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此项工作的用印、备案程序另行规定。

三、文件归档办法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并于每年5月前将上年度应整理(立卷)、归档的公文向省教育厅档案室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五)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附件:

1.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用公文首页纸(4种)

2.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用文头(4种)

3.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模样式(2种)

4.归档文件电子目录(样表)

附件: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文处理制度